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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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調支援地區。 四、徵調期間。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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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徵調書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一、被徵調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其他足以識別身份的特徵。 二、徵調的主旨、事實、理由以及相關法令的依據。 三、被徵調支援的地區。 四、徵調的期間。 五、報到的時間和地點。 六、處理徵調事務的機關名稱、首長的署名和簽章。 七、徵調書的發文字號、年、月、日。 八、明確表示該徵調書是行政處分,並說明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的最新版本,以了解該條款的詳細內容。
- 住居所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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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