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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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書、徵購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用人、被徵購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物或徵購物名稱、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支援地區。 五、徵用期間。 六、交付時間、地點。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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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8條,徵用書、徵購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被徵用人或被徵購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及住址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特徵。如果是法人或其他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團體,則要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住址。 二、徵用或徵購的主旨、事實、理由,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三、徵用或徵購的物品的名稱、單位、數量和規格。 四、徵用支援的地區。 五、徵用或徵購的期間。 六、交付物品的時間和地點。 七、負責徵用或徵購的機關的名稱和首長的署名和簽章。 八、發文的文書編號,以及年、月、日。 九、表明這是一個行政處分的決定,並說明不服從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限和受理機關。 資料來源: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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