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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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火災以外之各類災害,其定義如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三、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災害者。 四、礦災:指地下礦場、露天礦場、石油天然氣礦場(含海上探勘、生產作業)等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捨石場,發生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五、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七、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八、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有、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或影響森林生態系組成及運作者。 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指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十、生物病原災害: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且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者。 十一、動植物疫災:指因動物傳染病或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蔓延,造成災害者。 十二、輻射災害:指因輻射源或輻射作業過程中,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產生輻射意外事故,造成人員輻射曝露之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十三、工業管線災害:指輸出端廠場與接收端廠場間,於相關法令設立、管理之園區範圍外經由第三地地下工業管線輸送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之危險物品,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等第二款以外之災害者。 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指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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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各類災害的解釋: 一、爆炸:指壓力急速產生,並釋放至周圍壓力較低之環境,或因氣體急速膨脹,擠壓周圍之空氣或與容器壁摩擦,造成災害者。根據《刑法》第176條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爆裂物指具有炸毀物品威力的物質,能夠通過爆裂物的急速膨脹產生破壞作用並引起爆炸燒燬物體的行為。 二、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指天然氣事業或石油業之管線,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油料管線災害可包括石油或其他油料的管線事故。 三、輸電線路災害:指輸電之線路或設備受損,無法正常供輸電力,造成災害者。這可能包括電線斷裂、設備故障或其他無法順利輸送電力的情況。 四、礦災:指各類礦場及礦業權持續中之廢棄礦坑或捨石場,發生的各種災害,例如落磐、埋沒、土石崩塌、一氧化碳中毒或窒息、瓦斯或煤塵爆炸、氣體突出、石油或天然氣洩漏、噴井、搬運事故、機電事故、炸藥事故、水災、火災等,造成人員生命及財產損害者。 五、空難:指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 六、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七、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造成設施損害,致影響行車安全或導致交通陷於停頓者。 八、森林火災:指火災發生於國有、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或影響森林生態系組成及運作者。 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指因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十、生物病原災害:指傳染病發生流行疫情,且對國家安全、社會經濟、人民健康造成重大危害,對區域醫療資源產生嚴重負荷者。 十一、動植物疫災:指因動物傳染病或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蔓延,造成災害者。 十二、輻射災害:指因輻射源或輻射作業過程中,或因天然、人為等因素,產生輻射意外事故,造成人員輻射曝露之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者。 十三、工業管線災害:指輸出端廠場與接收端廠場間,於相關法令設立、管理之園區範圍外經由第三地地下工業管線輸送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之危險物品,因事故發生,造成安全危害或環境污染等第二款以外之災害者。 十四、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指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或造成人民健康重大危害者。 以上的解釋可參考《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相關規定,以及相關法律和法規。
-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條文
- 搬運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法規
- 災害防救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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