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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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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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共事業,包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根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定義解釋,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而公用天然氣事業則指以導管供應天然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使用者的事業。因此,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規定,天然氣事業可以被視為一項公共事業。 參考資料: 《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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