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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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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法許可設立,並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針對災害防救團體的定義作出了解釋。根據該條規定,災害防救團體必須依照人民團體法成立或根據財團法人法獲得許可,並且需要在災害防救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下進行登錄。這些團體將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在應對災害時可以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團體提供協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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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法許可設立,並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