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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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災害防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或依財團法人法許可設立,並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登錄,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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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4 條針對災害防救團體的定義作出了解釋。根據該條規定,災害防救團體必須依照人民團體法成立或根據財團法人法獲得許可,並且需要在災害防救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下進行登錄。這些團體將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確保在應對災害時可以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團體提供協助。
- 人民團體法法規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6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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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