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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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優先使用事業、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 2.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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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0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 1.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優先使用事業、被徵調人及徵用物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根據這一項規定,各級政府應該建立一個資料庫,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的救災資源,如被優先使用的事業、被徵調的人員,以及徵用或徵購的物資等記錄起來。這個資料庫應該定期進行檢討並更新資料。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也可以隨時進行更新。 作為舉例,政府可以記錄需要優先使用的醫療機構、救災志工、車輛和物資等救災資源,並根據不同的災害情況進行應變措施的調整。例如,在地震發生時,政府可以查閱資料庫,並優先部署醫院、急救人員和救援車輛到受災地區。 2.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 根據這一項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彙整前一項規定所提到的資料,並將其建立檔案進行管理。 作為舉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可以收集各級政府所建立的救災資源資料庫,並將其整理成統一的系統進行管理。這樣可以方便中央政府隨時查閱各級政府所擁有的救災資源,並在需要時統籌調配資源來應對災害。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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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