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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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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二、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三、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應。
  2. 2.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21條,各級政府在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時,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調整: 一、首先使用原本預算列為災害應變措施和災後復原重建相關科目的經費。 二、其次在原先預算範圍內檢討並調整經費支應。 三、若需要,在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間進行預算調整。 根據該條規定,進行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經費調整應按照修改歲出分配預算的規定程序進行。 例如,如果在某一年度發生了突發災害,政府需要調整預算來應對災害應變和災後復原重建工作。根據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先利用原本預算中列為災害相關科目的經費進行支應。如果這些經費不足以應付,則根據第二項規定,在原先預算範圍內進行檢討並調整經費。如果仍然不足,則根據第三項規定,在行政院或地方政府之間進行預算調整。整個調整過程必須按照修改歲出分配預算的規定程序進行,確保財政資源的合理調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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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順序如下: 一、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