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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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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 條確定了該辦法是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訂定的。消防法第十五條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處理場所的規定,包括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等方面。該條規定的違反行為,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處以罰款或停業處分。參考資料還提到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的第一條,該條確定了該辦法是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制定的。這些資料都和問題有關聯,並提供了相關的法條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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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