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4條,內容如下: 1. 根據第1項,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的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如果儲存量達到管制量的十倍以上,則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五公尺以上。不過,如果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則四周保留空地寬度在三公尺以上,不受此限制。 2. 根據第2項,如果場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設有高於屋頂,並且是由不燃材料建造,具有二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的防火牆,並且與相鄰場所有隔離,則可以不受前項距離規定的限制: a. 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 b. 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且四周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