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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 二、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 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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