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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9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下列物品者,不適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 二、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 三、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六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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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法規資料,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如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以下物品,則不適用第22條至第24條的規定: 1.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烷基鋰。 2.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環氧丙烷。 3.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六類物品。 根據消防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在儲存及處理過程中需要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然而,根據第29條的規定,上述所列的物品在室內儲存場所時,不需要遵守第22條至第24條的規定。具體而言,它們不需要遵守有關火災隔離、通風、自動滅火系統等安全要求的規定。 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法規來進一步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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