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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8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附表二。但儲存量未達管制量五倍,且外牆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者,其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得以周圍已設有擋牆者計算;周圍另設有擋牆防護者,其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場所之安全距離得縮減為十公尺。 二、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如附表三。 三、儲存倉庫應以分隔牆區劃,每一區劃面積應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分隔牆應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四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且應突出屋頂五十公分以上、二側外壁一公尺以上。 四、儲存倉庫外壁應為厚度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 五、儲存倉庫屋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構架屋頂面之木構材,其跨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下。 (二)屋頂下方以圓型鋼或輕型鋼材質之格子樑構造,其邊長在四十五公分以下。 (三)屋頂下設置金屬網,應與不燃材料建造之屋樑、橫樑等緊密結合。 (四)設置厚度在五公分以上,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木材作為屋頂之基礎。 六、儲存倉庫出入口應為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七、儲存倉庫窗戶距離地板應在二公尺以上,設於同一壁面窗戶之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壁面面積之八十分之一,且每一窗戶之面積不得超過零點四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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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8條,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的A型或B型分級,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的安全距離根據附表二規定。若儲存量未達到管制量的五倍,且外牆是厚度超過30公分的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則可以計算已設有擋牆的周圍距離。若周圍另外也設有擋牆防護,則與第十三條所列場所的安全距離可以縮減為10公尺。 2. 儲存倉庫周圍應保留空地寬度,根據附表三規定。 3. 儲存倉庫應該被分成不同的區劃,每個區劃的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分隔牆應該是厚度超過30公分的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者是厚度超過40公分的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並且在屋頂上突出50公分以上,兩側外壁突出1公尺以上。 4. 儲存倉庫的外壁應該是厚度超過20公分的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者是厚度超過30公分的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 5. 儲存倉庫的屋頂應該符合以下規定之一: - 構架屋頂的木構材的跨度應該不超過30公分。 - 屋頂下方使用圓型鋼或輕型鋼材質的格子樑構造,邊長不超過45公分。 - 屋頂下方設置的金屬網應該與不燃材料建造的屋樑、橫樑等緊密結合。 - 屋頂基礎應該使用厚度超過5公分,寬度超過30公分的木材。 6. 儲存倉庫的出入口應該是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 7. 儲存倉庫的窗戶距離地板應該在2公尺以上,同一壁面的窗戶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壁面面積的八十分之一,每一窗戶的面積不得超過0.4平方公尺。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8條所制定的,並且是根據最新修改的內政部相關規定而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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