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39 條
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者,其位置、構造及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規定。 二、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依下表規定: ┌──────────┬──────┐ │儲槽容量 │保留空地寬度│ ├──────────┼──────┤ │未達管制量二千倍者 │三公尺以上 │ ├──────────┼──────┤ │達管制量二千倍以上者│五公尺以上 │ └──────────┴──────┘ 三、幫浦設備除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1、第二目之2、第二目之5、第二目之6及第三目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不得小於一公尺。但設有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者,不在此限。 (二)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窗。但外牆無延燒之虞者,窗戶得為不燃材料建造。 (三)有延燒之虞外牆設置之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 四、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之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之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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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9條,該條規定了室外儲槽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時的位置、構造及設備要求。以下是對該條各項款的釋義: 1. 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規定: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二款、第十四款至第十七款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 2. 周圍保留空地寬度的規定:根據儲槽容量的大小,周圍需保留一定寬度的空地。未達管制量二千倍的儲槽,需保留三公尺以上的空地寬度;達管制量二千倍以上的儲槽,需保留五公尺以上的空地寬度。 3. 幫浦設備的規定:幫浦設備在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1、第二目之2、第二目之5、第二目之6及第三目規定的基礎上,還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 周圍需保留一公尺以上的空地寬度,除非設有具有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牆或儲存六類物品數量未達管制量十倍的情況下,可不必遵守此規定。 - 窗戶和出入口應設置防火門窗。外牆無延燒之虞的情況下,窗戶可以使用不燃材料建造。 - 有延燒之虞外牆設置的窗戶和出入口需使用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的材料。 4. 防液堤的規定:周圍應設置防止儲存物外洩及滲透之防液堤,且防液堤的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的容量。 以上解釋基於該法條的內容以及相關法規,其中參考資料包括《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其他相關修訂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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