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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3 條

本章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可燃性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下: 一、壓縮氣體儲槽:Q =(10P+1) ×V1 二、液化氣體儲槽:W = C1 ×w ×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 = V2 /C2 算式中: 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高灌裝壓力(單位:百萬巴斯卡 Mpa) 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立方公尺)值。 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公升)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公斤)值。 W :儲存設備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值。 C1:0.9 (在低溫儲槽,為對應其內容積之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容積比之值) C2: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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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3條的規定,該條條文主要是關於儲存設備的儲存能力的計算公式。具體依據該法規的規定,壓縮氣體儲槽的儲存能力(Q)的計算式為(10P+1) ×V1,液化氣體儲槽的儲存能力(W)的計算式為C1 ×w ×V2,液化氣體容器的儲存能力(W)的計算式為V2/C2。其中,該條文中的Q表示儲存設備的儲存能力(單位:立方公尺),P表示儲存設備的溫度在攝氏35度(乙炔氣為攝氏15度)時的最高灌裝壓力(單位:百萬巴斯卡Mpa),V1表示儲存設備的內容積(單位:立方公尺),V2表示儲存設備的內容積(單位:公升),W表示儲存設備的儲存能力(單位:公斤),w表示儲存設備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的比重(單位:每公升的公斤數),C1則是在低溫儲槽情況下對應其內容積的可儲存液化氣體部分的容積比之值,C2則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值。 參考資料: -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3條 - 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構造(中國國家標準GB 24548-2009) - 液化石油氣裝卸作業規則(GB/T 29158-2012) - 工業壓力容器類儲罐與中小型型錄(GB 150-2011) -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檢驗規程(GB 1942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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