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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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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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章所稱處理能力,是指處理設備每天能處理的氣體容積,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換算於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的狀態下的容積值。具體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4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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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