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5 條

快速跳轉

本章所稱之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係指下列場所: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之場所。 (三)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所列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四)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八目所列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五)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列之場所,每日平均有二萬人以上出入者。 (六)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所列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二類保護物:係指第一類保護物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但與製造、處理或儲存場所位於同一建築基地者,不屬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5條的規定,本章節中所指的第一類保護物和第二類保護物可以分別解釋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是指以下場所: (一)古蹟。 (二)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的場所。 (三)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和第十二目所列的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 (四)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五目和第八目所列的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 (五)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列的場所,每天平均有二萬人以上進出。 (六)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和第七目所列的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第二類保護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5 條規定:「本章所稱之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係指下列場所: (一)古蹟。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