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65 條
本章所稱之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係指下列場所: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之場所。 (三)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所列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四)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八目所列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五)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列之場所,每日平均有二萬人以上出入者。 (六)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所列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二類保護物:係指第一類保護物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但與製造、處理或儲存場所位於同一建築基地者,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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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65條的規定,本章節中所指的第一類保護物和第二類保護物可以分別解釋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是指以下場所: (一)古蹟。 (二)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的場所。 (三)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和第十二目所列的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 (四)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五目和第八目所列的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 (五)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列的場所,每天平均有二萬人以上進出。 (六)根據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和第七目所列的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第二類保護物是指除了第一類保護物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的建築物。但如果製造、處理或儲存場所和此建築物位於同一個建築基地,則不包括在內。 依據這些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比如一個具有古蹟地位的建築物,如果該建築物的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且每天有二萬人以上進出,那麼根據第一類保護物的定義,這個建築物就被視為第一類保護物。相反地,如果一個建築物只是一般用於居住或使用的建築物,且不符合第一類保護物的定義,那麼它就可以被歸類為第二類保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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