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2.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 3.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 4.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 5.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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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8條的釋義如下: 1. 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根據本條第一項規定,高閃火點物品指的是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這些物品的閃火點較高,因此更容易引發火災或爆炸。 例如,某廠儲存了一種液體,其閃火點為攝氏100度,根據本條的定義,這種液體屬於高閃火點物品。 2. 本辦法所定擋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A型或B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其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 二、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 三、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 依照第二項規定,所定的擋牆必須符合以下的規定: 一、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類似結構物的外側至少二公尺。但如果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的是屬於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且分級屬於A型或B型,且該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符合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那麼擋牆的距離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的五分之一,如果未達到二公尺,則以二公尺計算。 二、擋牆的高度必須能夠有效阻隔火勢的擴散。 三、擋牆的厚度必須至少在十五公分以上,可以是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也可以是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的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者是斜度不超過六十度的土堤。 舉例來說,某製造廠的場所外牆距離應設置擋牆的位置只有一公尺,並且滿足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的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屬於B型且符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要求。根據本條的規定,擋牆的距離應為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的五分之一,並且不能少於二公尺。 3. 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根據本條的規定,所稱室內指的是具有頂蓋且有至少三面牆,或者無頂蓋但四周有牆的場所。 舉例來說,某倉庫沒有頂蓋,但有四面都有牆,根據本條的定義,這個倉庫是屬於室內場所。 4. 本辦法所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所定的保留空地必須是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人所擁有。 舉例來說,某公司在其場地內保留了一片空地,但該公司並不是該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根據本條的定義,這個空地並不符合保留空地的條件。 5. 依本辦法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其保留空地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得縮減為三公尺。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根據本辦法應該設置保留空地,且該保留空地的寬度超過三公尺,且該保留空地的一側面臨著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那麼可以將保留空地的寬度縮減為三公尺。 舉例來說,某工廠的場地在其中一側與河川相鄰,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應該設置超過三公尺的保留空地,那麼在這一側可以將保留空地的寬度縮減為三公尺。 根據以上的釋義,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了高閃火點物品的定義、擋牆的要求、室內的定義、保留空地的限制和保留空地面臨水源的特殊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和處理場所擁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公眾的生命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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