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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08 條
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定壓動作裝置: 一、啟動裝置動作後,儲存容器壓力達設定壓力時,應使放出閥開啟。 二、定壓動作裝置設於各儲存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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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08條,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定壓動作裝置: 一、啟動裝置動作後,儲存容器壓力達到設定壓力時,放出閥應開啟。 這表示當加壓式乾粉滅火設備的啟動裝置使用時,當儲存容器的壓力達到預先設定的壓力時,放出閥會自動開啟,使壓力釋放。 二、定壓動作裝置應設於各儲存容器。 這表示定壓動作裝置應該安裝在每個儲存容器上,以確保每個容器都能按照設定的壓力進行操作。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08 條》,2019年11月15日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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