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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2 條
滑杆及避難繩索,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長度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二、滑杆上端與下端應能固定。 三、固定架,依前條第三款第一目之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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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2條的規定,滑杆和避難繩索應該根據下列規定進行設置: 1. 滑杆的長度應該根據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的等距離長度來確定。 2. 滑杆的上端和下端應該能夠固定。 3. 固定架應該根據前一條的第三款第一目的規定來進行設置。 舉例來說,如果一座建築物的滑杆是用來在火災發生時進行緊急逃生的工具,根據第一款的規定,滑杆的長度應該能夠讓使用者從裝置位置滑到地面或其他安全的下降地點。而根據第二款的規定,滑杆的上端和下端應該能夠固定,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另外,根據第三款的規定,固定架的設置也需要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以上是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72條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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