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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73 條

供緩降機或救助袋使用之支固器具及供懸吊型梯、滑杆或避難繩索使用之固定架,應使用符合CNS二四七三、四四三五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久性之材料,並應施予耐腐蝕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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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3 條」的規定,在設置供緩降機或救助袋使用之支固器具以及供懸吊型梯、滑杆或避難繩索使用之固定架時,必須使用符合CNS二四七三、四四三五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耐久性之材料,並且應施予耐腐蝕加工處理。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CNS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二四七三和四四三五規定是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的標準。這些規定確保所使用的支固器具和固定架具有足夠的強度和耐久性,並且能夠經受腐蝕的影響。 例如,根據這些規定,如果在一個建築物中設置了一個供緩降機使用的支固器具,則該支固器具應該符合CNS二四七三規定,或者使用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和耐久性的材料製成,並且應施予耐腐蝕加工處理。這樣才能確保支固器具能夠承受緩降機的重量,並且不會因為腐蝕而降低其效能。 同樣地,如果在一個場所中設置了供懸吊型梯、滑杆或避難繩索使用的固定架,則該固定架也必須符合CNS四四三五規定,或者使用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和耐久性的材料製成,並且應施予耐腐蝕加工處理。這樣可以確保固定架能夠安全地支撐人員或設備,同時抵抗可能導致腐蝕的影響。 根據這些規定,各類場所必須確保其消防安全設備符合適當的標準,以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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