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0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需達下列規定水溶液所需之水量以上,並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 一、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 二、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瞄子個數未滿四個時,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三、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四、設置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水量,為下列之合計: (一)固定式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表列之泡沫水溶液量,乘以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 (二)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二百十四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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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0 條規定了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需求。根據規定,水源容量需要達到以下水溶液所需之水量,并加計配管內所需之水溶液量: 1. 使用泡沫頭放射時,要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十分鐘以上之水量。 2. 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要求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若瞄子個數未滿四個,則以實際設置個數計算。設於室內者,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公升以上;設於室外者,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 3. 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4. 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設置於儲槽中,其水量需符合以下要求: - 泡沫放出口按照第二百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的泡沫水溶液量与其液體表面積所能放射之量相乘。 - 補助泡沫消防栓需依照第二百十四條的規定進行二十分鐘之放射量測試。 以上是根據法規進行的釋義,可參考以下相關資料: - 馮俊益編著「水系統法令解說」,財團法汰中華民國消防技術顧問基金會出版,第六十八頁。 - 郭子詮編著「消防設計」,第一五八頁。 - 陳火炎編著「消防排煙設備之設計與計算」,鼎茂出版社,第六頁到一一五頁。 - 陳火炎編著「圖解水系統滅火設備」,鼎茂出版社,第二到八頁。 - 簡賢文編著「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鼎茂出版社,第四到六頁。 參考以上資料可以得出,根據法規要求進行適當的泡沫滅火設備水量設置,以確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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