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條第221條,這是關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根據第1項的條文,水源應該連結到加壓送水裝置上,並根據以下各款之一進行設置:重力水箱、壓力水箱或消防幫浦。 重力水箱的設置,需要符合的條件包括: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排水管、補充水管和人孔等設施,並且必須具備一定的落差,這是根據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配管和泡沫放出口等各項因素計算而得到的數值。 壓力水箱的設置則需要符合的條件包括: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和人孔等設施,水箱內的空氣應佔水箱容積三分之一以上,並且壓力需要能夠維持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的消防栓所需的放水壓力以上。此外,當水箱內的壓力和液面下降時,應能自動補充加壓,並且空氣壓縮機和加壓幫浦需要與緊急電源相連接。所需的壓力也是根據消防水帶摩擦損失壓力、配管摩擦損失壓力、落差和泡沫放出口等因素計算而得。 消防幫浦的設置則需要符合的條件包括:幫浦的全揚程需要超過各項因素計算而得的數值,並且幫浦需要與緊急電源相連接。根據連接的泡沫滅火設備的泡沫噴頭方式,其出水量和出水壓力的要求按照第77條的規定進行。 此外,根據第2項的條文,緊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為所需放射時間的1.5倍以上,除了需要遵守第38條的規定外。 綜合來說,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條所述,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標準,有明確的要求,包括不同類型的水箱和消防幫浦等設備,以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作。依據相關的法規和標準進行設置和管理,可以提高消防安全性。 參考資料: - 消防法 (104年11月24日修正) - 消防法施行細則 (98年1月1日修正) - 自來水法 (103年12月30日修正) -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104年12月26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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