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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並換算成水頭(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壓力+配管摩擦損失壓力+落差+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MPa) P=P1+P2+P3+P4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射水槍之放射壓力,並換算成水頭(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h4 (二)連結之泡沫滅火設備採泡沫噴頭方式者,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準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三)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 (四)連接緊急電源。
  2.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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