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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9 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瞄子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 二、泡沬消防栓設於室內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設於室外者,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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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19條》,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泡沫瞄子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0.35 MPa以上。 二、如果泡沫消防栓設置在室內,則適用第3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35條的規定。如果泡沫消防栓設置在室外,則適用第40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消防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以及第35條的規定,室內的泡沫消防栓應該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第219條規定。 參考資料: - 消防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35條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219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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