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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放射量、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泡沫原液儲存量、濃度及泡沫原液槽設置規定,準用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
  2. 儲槽用之泡沫放出口,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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