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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9 條
泡沫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固定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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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9條規定了泡沫滅火設備的放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設置: 一、固定式:根據防護對象的形狀、構造、數量和性質,配置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的設置數量、位置和放射量應能有效地滅火。 二、移動式:水帶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水平距離應在15公尺以下。 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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