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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68 條

裝置水霧滅火設備之室內停車空間,其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輛停駐場所地面作百分之二以上之坡度。 二、車輛停駐場所,除面臨車道部分外,應設高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堤,或深十公分寬十公分以上之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三、滅火坑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於火災不易殃及之處所。 四、車道之中央或二側設置排水溝,排水溝設置集水管,並與滅火坑相連接。 五、排水溝及集水管之大小及坡度,應具備能將加壓送水裝置之最大能力水量有效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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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68條的規定,裝置水霧滅火設備的室內停車場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停車場地面應具備百分之二以上的坡度。 2. 停車場除了面向車道的部分外,應設置高度至少十公分的地區境界堤或寬度至少十公分的地區境界溝,並與排水溝連通。 3. 滅火坑應具備油水分離裝置,並設置在不容易受到火災影響的位置。 4. 車道的中央或兩側應設置排水溝,排水溝應連接到滅火坑。 5. 排水溝和集水管的大小和坡度應能有效排出加壓送水裝置的最大能力水量。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室內停車場具備良好的排水系統,以提高消防安全性。例如,地面坡度可以確保水流順利排出,地區境界堤或溝則可以限制火災擴散到其他區域,滅火坑的油水分離裝置可以避免火災中的油污或水污染環境,而排水溝和集水管的設置則可以有效排出大量的水。 參考資料: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華民國消防署。 - 陳火炎(2010)。《消防工程學導論》。台北市:宜科圖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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