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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2 條
- 1.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依實際狀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裝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用不燃材料建造之牆、柱、樓地板或天花板等區劃間隔,且開口部設有自動關閉裝置之區域,其噴頭設置數量、位置與放射量應視該部分容積及防護對象之性質作有效之滅火。但能有效補充開口部洩漏量者,得免設自動關閉裝置。 二、局部放射方式:視防護對象之形狀、構造、數量及性質,配置噴頭,其設置數量、位置及放射量,應能有效滅火。 三、移動放射方式:皮管接頭至防護對象任一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 2.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依其藥劑種類,分為氮氣(以下簡稱 IG-100) 、氬氣(以下簡稱 IG-01)、氮氣與氬氣容量比為五十比五十之混合物(以下簡稱 IG-55)、氮氣與氬氣及二氧化碳容量比為五十二比四十比八之混合物(以下簡稱 IG-541) 滅火設備。
- 3.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以全區放射方式為限,其裝置準用第一項第一款本文之規定。防護區域之開口部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並於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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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2條》,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放射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幾種: 1. 全區放射方式:指在用不燃材料建造的牆壁、柱子、樓地板或天花板等隔間上,設置有能夠自動關閉的開口部分,並根據該區域的容積和需要保護的對象的性質,安裝合適數量的噴頭和適當的滅火量,以確保有效滅火。但如果能夠有效補充開口部分的洩漏量,則可以不需要安裝自動關閉裝置。 2. 局部放射方式:根據需要保護的對象的形狀、結構、數量和性質,配置合適數量的噴頭,在適當位置和放射量下進行滅火,以確保有效滅火的效果。 3. 移動放射方式:指灑水管路接頭至需要保護的對象的任意部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超過15公尺。 以上是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2條》中關於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放射方式的釋義。相關參考資料包括最新發布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和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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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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