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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3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滅火藥劑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依下表計算: 二、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火災發生時,燃燒限於一面且可燃物無向外飛散之虞者,所需之滅火藥劑量,依該防護對象表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十三公斤比例算,其表面積之核算,在防護對象邊長小於零點六公尺時,以零點六公尺計。但追加倍數,高壓式為一點四,低壓式為一點一。 (二)前目以外防護對象依下列公式計算假想防護空間(指距防護對象任一點零點六公尺範圍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再乘以假想防護空間體積來計算所需滅火藥劑量: Q=8-6×a/A Q :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公斤/立方公尺),所需追加倍數比照前目規定。 a :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 A :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 三、移動放射方式每一具噴射瞄子所需滅火藥劑量在九十公斤以上。 四、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在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時,所需滅火藥劑量應取其最大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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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3條是針對二氧化碳滅火藥劑量的設置提出了具體的規定。 根據第一項,全區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根據表格計算。根據表格的規定,不同場所的滅火藥劑量有所不同,具體規定如下: 1. 電信機械室、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一百五十立方公尺未滿,每立方公尺防護區域所需滅火藥劑量為1.2公斤。 2. 室、五十立方公尺以上一千五百立方公尺未滿,每立方公尺防護區域所需滅火藥劑量為1.0公斤。 3. 其他場所的滅火藥劑量根據表格中的具體規定計算。 根據第二項,局部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根據具體規定計算: 1. 如果可燃性固體或易燃性液體存放於上方開放式容器,且火災發生時能夠燃燒的範圍只限於一面且不會向外飛散,所需的滅火藥劑量根據防護對象表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為13公斤。當防護對象的邊長小於0.6公尺時,以0.6公尺計算。追加倍數根據高壓式為1.4,低壓式為1.1。 2. 其他情況下的滅火藥劑量則根據公式Q=8-6×a/A計算,其中Q代表假想防護空間單位體積滅火藥劑量(公斤/立方公尺),a代表防護對象周圍實存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A代表假想防護空間牆壁面積之合計(平方公尺)。追加倍數根據前項的規定計算。 根據第三項,移動放射方式所需滅火藥劑量為九十公斤以上。 根據第四項,如果同一建築物內有二個以上的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則應根據滅火藥劑量最大的那個來設置滅火藥劑量。 以上是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3條的逐條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來自最新的法規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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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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