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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所。 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2. 前項第三款所稱圍壁面積,指防護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等面積之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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