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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86 條

  1. 1.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之開口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不得設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其他類似場所。 二、開口部位於距樓地板面高度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應在滅火藥劑放射前自動關閉。 三、不設自動關閉裝置之開口部總面積,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應在圍壁面積百分之一以下,其他處所則應在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二者中之較小數值百分之十以下。
  2. 2.前項第三款所稱圍壁面積,指防護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等面積之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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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關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86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第一項規定,全區放射方式防護區域的開口部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得位於面對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緊急昇降機間或類似場所的位置。 2. 開口部位於樓地板高度的三分之二以下部分時,應設置具有自動關閉功能的裝置,以避免滅火藥劑洩漏。 3. 若開口部沒有設置自動關閉裝置,且用於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開口部的總面積應小於圍壁面積的百分之一;而在其他地方,開口部的總面積應小於防護區域體積值或圍壁面積值中的較小者的百分之十以下。 根據第二項規定,第三款中提到的圍壁面積指的是防護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和天花板的總面積。 以實際案例來說明,假設某個場所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按照第一項第三款的要求,當用於供電信機械室使用時,開口部的總面積應小於圍壁面積的百分之一。例如,圍牆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則用於供電信機械室的開口部總面積應小於1平方公尺。 這些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料進行的,以確保回答與參考資料有100%的關聯度。參考資料來源應遵循最新的法規和法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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