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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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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在執行業務時,必須攜帶資格證件。這意味著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在進行相關工作時,必須具備相關的設備師或士的資格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們有資格執行相關的業務。根據這條規定,如果一位消防設備師或設備士在執行業務時未攜帶資格證件,可能會違反法律規定。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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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時,應攜帶資格證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