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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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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2. 2.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前項講習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訓練證明文件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延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需要每三年接受一次講習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的訓練證明文件。如果因為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講習或達到累計積分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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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