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11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需要每三年接受一次講習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的訓練證明文件。如果因為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講習或達到累計積分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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