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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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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所稱訓練證明文件,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下列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取得之積分證明: 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二、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積分二十分。 三、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積分十分。 四、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五、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六、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積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
  2. 2.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者,每小時積分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3.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之時數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4. 4.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規定了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所需的積分證明文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以下是可能獲得積分證明的活動或文件: 1. 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可獲得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的總分不得超過四十分。 2. 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可獲得二十分。 3. 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可獲得十分。 4. 國外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每小時可獲得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的總分不得超過四十分。 5. 在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論文可獲得每篇六十分,翻譯專業文獻可獲得每篇二十分,若有二人以上為作者或譯者,則需平均分配積分。 6. 在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每一學分可獲得十分,單一課程的總分不得超過三十分。 此外,擔任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者,每小時可獲得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的總分不得超過四十分。 時數計算方面,根據第三項規定,以小時為單位,每滿五十分鐘計算一小時,連續九十分鐘則計算為二小時。 最後,第五項所稱的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的種類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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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規定:「前條所稱訓練證明文件,指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下列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