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1 條規定了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之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所需的積分證明文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以下是可能獲得積分證明的活動或文件: 1. 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可獲得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的總分不得超過四十分。 2. 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可獲得二十分。 3. 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可獲得十分。 4. 國外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領有證明文件:每小時可獲得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的總分不得超過四十分。 5. 在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論文可獲得每篇六十分,翻譯專業文獻可獲得每篇二十分,若有二人以上為作者或譯者,則需平均分配積分。 6. 在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每一學分可獲得十分,單一課程的總分不得超過三十分。 此外,擔任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或專業訓練課程講座者,每小時可獲得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的總分不得超過四十分。 時數計算方面,根據第三項規定,以小時為單位,每滿五十分鐘計算一小時,連續九十分鐘則計算為二小時。 最後,第五項所稱的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的種類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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