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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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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2. 2.前項受委託辦理第十一條第一項講習之專業機構應擬訂講習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消防设备师与消防设备士管理办法第11-2条: 1. 第11条第1款的培训和前一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中央主管机关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专题演讲和专业培训可以由中央主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2. 受委托进行第11条第1款培训的专业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实施。 参考资料:消防设备师与消防设备士管理办法(中华民国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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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2 條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