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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講習、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講習會、研討會、專題演講及專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2. 前項受委託辦理第十一條第一項講習之專業機構應擬訂講習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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