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设备师与消防设备士管理办法第11-2条: 1. 第11条第1款的培训和前一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中央主管机关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专题演讲和专业培训可以由中央主管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2. 受委托进行第11条第1款培训的专业机构应制定培训计划,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实施。 参考资料:消防设备师与消防设备士管理办法(中华民国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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