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3 條規定了關於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的相關事項。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辦理機關或團體在舉辦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前兩個月,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並檢附申請函和研討活動或訓練相關的資料,包括活動名稱、時間地點、預定參加人數、課程或講題的名稱、內容大綱、時數以及講座講師的簡歷。 同時,辦理機關或團體在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這包括檢附簽到表和參加時數清冊,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審查合格後,由辦理機關或團體發給受訓人員訓練證明文件。 此外,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在參加特定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後,也需要檢附訓練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 最後,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專業機構來進行積分審查及登記的工作。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在法規參考資料中找到,例如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的官方文字,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文件或相關函釋。這些資料應該是最新且與問題有直接關聯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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