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8條,各級消防機關有權檢查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的業務情況,或要求他們提交報告、提供證明文件、表冊和相關資料。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這些要求。 如果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違反了上述規定,主管機關應要求他們在限期內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執行法的間接強制方法。具體執行方法包括命令改善、進行行政處罰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參考資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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