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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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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2.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8條,各級消防機關有權檢查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的業務情況,或要求他們提交報告、提供證明文件、表冊和相關資料。消防設備師和消防設備士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這些要求。 如果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違反了上述規定,主管機關應要求他們在限期內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執行法的間接強制方法。具體執行方法包括命令改善、進行行政處罰或其他必要的措施。 參考資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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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消防設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