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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消防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違反前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間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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