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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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分隊得借用消防警察 (大) 隊、 (中) 分隊印信戳記。
深度解讀
在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0 條中,規定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分隊可以借用消防警察隊的印信戳記。 根據相關資料,這項法條主要是為了確保義勇消防隊在執行任務時,能夠具備相關證明或證件,以提升其行動的合法性和效率。這些印信戳記可以作為義勇消防隊身份的標誌,也可以被用來展示義勇消防隊的隸屬關係和權限。 例如,假設某個義勇消防大隊需要前往其他地區協助救災工作,他們可以借用消防警察隊的印信戳記,以便在執行任務時能夠與當地監督機關或其他單位建立聯繫並認可其身份。這種方式可以使義勇消防隊更有效地參與救災行動,並提供他們所需的支援和資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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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