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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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及分隊之旗幟,義勇消防人員之標幟、服務證,由該管警察局製發。 義勇消防人員制服,夏服二年製發一套、冬服四年製發一套,黑色皮鞋二年一雙。 旗幟、制服非於訓練、服勤時不得使用。 第一項、第二項旗幟、標幟、服務證、制服之式樣另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9條,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及分隊的旗幟、義勇消防人員的標幟和服務證,由管轄的警察局製發。義勇消防人員的制服,夏季服裝每兩年製作一套,冬季服裝每四年製作一套,黑色皮鞋每兩年購置一雙。旗幟、制服在訓練和服務時外,不得隨意使用。旗幟、標幟、服務證和制服的款式和規格另行規定。 作為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的《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可用來解釋此條法規。其中,第5條規定了義勇消防人員的服勤證及其應具備的資訊內容。第6條則規定可以使用的標記和符號。再者,第9條規定了制服的規格和製作方式,以及鞋子的購置週期。此法規對於義勇消防組織的編組和訓練也有其他相關規定,在此不一一列舉。 舉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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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