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義勇消防大隊,應購置左列設備: 一、消防衣帽、膠鞋、雨衣、工作服。 二、空氣呼吸器及防毒面具。 三、拆卸器材。 四、其他救災必要之設備。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8條,義勇消防大隊應該購置以下設備:消防衣帽、膠鞋、雨衣、工作服;空氣呼吸器及防毒面具;拆卸器材;其他救災必要之設備。 依照此法條的規定,義勇消防大隊應具備相應的消防裝備,例如消防衣帽、膠鞋、雨衣、工作服、空氣呼吸器及防毒面具等。此外,該法條也提到義勇消防大隊應該擁有拆卸器材以及其他救災必要的設備。這些設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義勇消防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能夠有效且安全地進行救災工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