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義勇消防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遴用機關予以解任: 一、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者。 二、不能勝任消防工作者。 三、年齡逾第五條規定者。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7條的規定,義勇消防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被遴用機關解任: 1. 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 2. 不能勝任消防工作。 3. 年齡超過第五條的規定。 其中,第一項規定指的是義勇消防人員遷離原本所屬的單位地區,例如被調往其他地區工作或居住。 第二項規定表示義勇消防人員無法勝任消防工作,可能是因為缺乏必要的技能、知識或經驗,無法適應消防工作的要求。 第三項規定則限制義勇消防人員的年齡,如果年齡超過第五條規定中所訂定的上限,可能會被解任。 例如,假設一位義勇消防人員因個人原因要遷離原本的工作地區,根據該辦法第7條的第一項規定,遴用機關有權解任該義勇消防人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