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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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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遴用機關予以解任: 一、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者。 二、不能勝任消防工作者。 三、年齡逾第五條規定者。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7條的規定,義勇消防人員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被遴用機關解任: 1. 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 2. 不能勝任消防工作。 3. 年齡超過第五條的規定。 其中,第一項規定指的是義勇消防人員遷離原本所屬的單位地區,例如被調往其他地區工作或居住。 第二項規定表示義勇消防人員無法勝任消防工作,可能是因為缺乏必要的技能、知識或經驗,無法適應消防工作的要求。 第三項規定則限制義勇消防人員的年齡,如果年齡超過第五條規定中所訂定的上限,可能會被解任。 例如,假設一位義勇消防人員因個人原因要遷離原本的工作地區,根據該辦法第7條的第一項規定,遴用機關有權解任該義勇消防人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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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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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7 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遴用機關予以解任: 一、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者。 二、不能勝任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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