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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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大隊長,正、副中隊長,正、副分隊長之任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連任之,但以三次為限。
深度解讀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6條規定,正、副大隊長、正、副中隊長、正、副分隊長的任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可以連任,但最多只能連任三次。根據此規定的內容,各個職位的任期均為三年,且可以連任三次。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鼓勵並表揚在義勇消防組織中表現出色的人才,以保持組織的穩定性和效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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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