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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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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如左: 一、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一次四十八小時。 二、常年訓練:在不妨礙本身職業原則下,全年四十八小時。訓練方式以分隊單位,必要時以中隊為單位集中舉行。訓練進度課程分配及教材等,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訂定實施。 前項訓練科目另定之。

深度解讀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11條規定了義勇消防人員的訓練。其中包括基本訓練和常年訓練。 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負責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一次,為期四十八小時。 常年訓練則在不妨礙本身職業原則下進行,全年需要訓練四十八小時。訓練可以按照分隊單位進行,必要時也可以以中隊為單位集中舉行。訓練進度、課程分配和教材等細節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訂定和實施。 此外,具體的訓練科目可以另行定制。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具體的訓練內容和方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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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1 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如左: 一、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