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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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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大隊每二至三年由省、直轄市政府派員實施考評、點閱一次。

深度解讀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2 條規定,義勇消防大隊每二至三年由省、直轄市政府派員實施考評、點閱一次。根據這個條文,每隔二至三年,省、直轄市政府會派員對義勇消防大隊進行考評和點閱。考評和點閱的目的是評估大隊的工作表現和執行情況。這可以確保義勇消防大隊的運作能夠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並確保其能夠有效地履行其職責。這一規定確保了對義勇消防大隊的監督和評估,以確保其正確執行任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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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2 條規定:「義勇消防大隊每二至三年由省、直轄市政府派員實施考評、點閱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