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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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時,應著規定服裝,佩帶整齊,儀表端莊;救災情況急迫時,得著便服。 前項訓練、演習、協勤逾四小時,召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宿,至協助救災,應給與出勤津貼。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14條,義勇消防人員在參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時,應穿著規定的制服,佩帶整齊,並保持端莊的儀表。在救災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穿著便服。另外,如果訓練、演習、協勤的時間超過四小時,召集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膳宿,並給予出勤津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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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