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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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平時訓練、服勤之勤惰優劣事蹟,各級消防警察單位應隨時考核,並建卡紀錄;每年定期總考核一次,依規定辦理獎懲。 義勇消防幹部經考核不適任者,並得予以解任。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15條,義勇消防人員的平時訓練和服勤勤態優劣應該由各級消防警察單位隨時考核,並建立卡片紀錄。每年定期進行一次總考核,並根據規定進行獎懲。 此外,對於義勇消防幹部而言,如果經考核後被認為不適任,也可以被解任。 參考資料: -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http://www.myfd.org.tw/UploadFiles/%E7%89%B9%E6%AE%8A%E7%AE%A1%E7%90%86/23-104%E7%B8%B1%E9%83%A1%E6%B6%88%E9%98%B2%E7%AE%A1%E7%90%86%E8%99%95%E9%A0%90%E6%B5%81%E7%A8%8B%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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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