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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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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之獎勵分為獎章、榮譽章、紀念章、獎狀、獎牌、年資標、記功及嘉獎等八種;懲處分為告誡、申誡、記過及飭令退隊等四種。 前項獎懲規定另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16條,義勇消防人員可獲得的獎勵包括獎章、榮譽章、紀念章、獎狀、獎牌、年資標、記功及嘉獎等八種;懲處包括告誡、申誡、記過及飭令退隊等四種。該法條並規定這些獎勵和懲處的具體內容和程序需另行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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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6 條規定:「義勇消防人員之獎勵分為獎章、榮譽章、紀念章、獎狀、獎牌、年資標、記功及嘉獎等八種;懲處分為告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