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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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人員,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致傷殘或死亡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全部醫藥費由政府負擔,就醫住院以公立醫院或公、勞保醫院為限;但偏遠地區或為緊急醫療需要者,得住入當地私立醫院,不得逾七日。住院期間得酌給津貼。 二、傷殘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並按左列等級給與一次慰藉金。 (一) 全殘廢-給與三十六個基數。 (二) 半殘廢-給與十八個基數。 (三) 部分殘廢-給與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一次給與九十個基數撫慰金。 四、受傷致殘因而在一年內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補足其一認撫慰金外,並得核發特別喪葬補助費。 前項醫藥費、住院津貼、慰藉金、撫慰金及特別喪葬補助費,由警察局報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基數金額以雇員一級月支俸額為準。殘等核定依照公務人員殘等標準,由公立醫院鑑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撫慰金之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第18條,對於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而導致傷殘或死亡的義勇消防人員,進行以下處理: 一、對於受傷者,政府承擔全部醫療費用,住院應選擇公立醫院或公、勞保醫院,但在偏遠地區或緊急醫療需要情況下,可以住入當地私立醫院,但期限不得超過七天。住院期間還可以給予津貼。 二、對於傷殘者,除了按照前項規定處理外,還會根據不同殘廢等級給予一次性的慰問金,全殘廢給予36個基數、半殘廢給予18個基數、部分殘廢給予8個基數。 三、對於死亡者,給予一次性的撫慰金,金額為90個基數。 四、對於在受傷致殘後一年內死亡的情況,除了按照前項規定給予撫慰金外,還可以核發特別喪葬補助費。 以上規定中,醫療費、住院津貼、慰問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鑑定名詞
- 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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