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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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排煙設備性能設計,每件新臺幣一萬三千四百元。 二、放水槍滅火設備等與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 2.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核認可,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惰性氣體滅火設備、鹵化烴滅火設備、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吸氣式偵煙探測設備,每件新臺幣九千四百元。 二、氣密測試設備、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三、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3.申請展延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有效期間,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五千九百元。
- 4.申請展延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之有效期間,應繳納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惰性氣體滅火設備、鹵化烴滅火設備、放水型自動撒水設備、吸氣式偵煙探測設備,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但因主要設備性能或相關標準規範變更,需重新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者,每件新臺幣五千九百元。 二、氣密測試設備、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風管、礦物絕緣耐燃電纜、耐火型匯流排等器具或設備,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 5.申請審核認可變更,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深度解讀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2條規定了申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所需要支付的金額。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審核認可的費用根據不同的消防安全設備類型而有所不同。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煙控等性能設計的審核認可費用是每件新台幣一萬二千八百元。而潔淨藥劑滅火設備、氣密測試設備、放水型撒水設備、放水槍滅火設備、極早期偵煙探測設備等的審核認可費用是每件新台幣八千八百元。 另外,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的費用也不同。蓄電池設備、水霧噴頭、泡沫原液、緊急廣播設備、瓦斯漏氣檢知器、救助袋、洩波同軸電纜、簡易自動滅火設備、柴油引擎消防幫浦、可撓式軟管、合成樹脂管、防火排煙風管、礦物絕緣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六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緣名詞
- 期間名詞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2 條條文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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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