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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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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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1條,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應該依據原住民族的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這意味著政府應該尊重原住民族對於地區命名的權利,並回復他們部落及山川的傳統名稱。這個條文強調了政府應該尊重和保護原住民族的文化和傳統,並確保他們有權自行命名和保留他們的地區名稱。
立法沿革 1 版
(0940121 制定)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應依原住民族意願,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立法理由一、依「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第四點:「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及其說明「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部落與山川之名稱,尊重原住者地名之使用權」,爰訂定本條。 二、原住民族居住區域之固有地理名稱,蘊含原住民族之集體記憶,惟現行標準地名多未採用,致阻礙原住民族傳統歷史文化之傳承,實有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維護臺灣本土文化之需要。
- 原住民名詞
(0940121 制定)
一、依「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第四點:「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及其說明「基於尊重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應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部落與山川之名稱,尊重原住者地名之使用權」,爰訂定本條。 二、原住民族居住區域之固有地理名稱,蘊含原住民族之集體記憶,惟現行標準地名多未採用,致阻礙原住民族傳統歷史文化之傳承,實有回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維護臺灣本土文化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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