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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8 條

  1. 1.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2. 2.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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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應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負責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其它縣(市)政府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者指派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在原住民族專責單位中,首長應具備原住民身分。 資料來源: 1. 中華民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官方網站 - 原住民族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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