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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9 條

  1. 1.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2. 2.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3. 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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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9條,政府有以下幾項責任和措施: 1.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根據這項規定,政府需要成立專門的機構來進行原住民語言的研究和發展。同時,政府也需要建立一個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用來測試個人的原住民語言能力。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 範例:政府成立了原住民語言局作為專責單位,負責研究和推廣原住民語言。同時,他們也建立了一個語言能力測試系統,讓原住民族的人民可以驗證和證明自己的語言能力。 2. 政府提供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或辦理原住民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得於相關法令規定受益人或應考人應通過前項之驗證或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 根據這項規定,政府可以提供原住民族的優惠措施或者設立特殊考試來招募原住民族公務人員。這些措施的受益對象或應考者需要通過前一項所提到的族語能力驗證,或者具備原住民族語言的能力。 範例:政府在公務人員招募和晉升過程中優先考慮原住民族人員,並且要求他們通過一個特殊的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試,以確保他們具備良好的語言能力。 3.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這項規定,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還可以進一步按法律進行規定和制定。 範例:政府通過立法來規定更多關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的具體措施,例如鼓勵學校開設原住民語言課程,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或制定相關的語言保護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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