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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3 條(就業基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 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代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3.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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