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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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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23 條
(就業基金)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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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應於
原住民
族綜合發展基金項下設置就業基金,作為辦理促進原住民就業權益相關事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項就業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依本法規定所繳納之
代金
。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原住民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事宜所需經費,得提工作計畫及經費需求,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應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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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比例進用原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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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原住民合作社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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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工程及政府採購之保障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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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促進就業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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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勞資爭議及救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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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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